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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袁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089号原告袁某,女,1991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张某,男,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重庆市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袁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12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苏再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