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李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法少民初字第00020号原告余某,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冯志、张解,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某,男,195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明武,重庆鼎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李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4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芳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汪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