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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葛保胜与冉召升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保胜,冉召升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551号原告葛保胜。被告冉召升。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保胜与被告冉召升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保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保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保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葛保胜承担。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洪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