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葛保胜与冉召升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保胜,冉召升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551号原告葛保胜。被告冉召升。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保胜与被告冉召升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保胜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葛保胜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葛保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葛保胜承担。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赵洪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