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北民初字第1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闫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025号原告:闫某,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佟某,住唐山市路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车云丽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宏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冯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