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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平昌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平昌县人民医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12号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谌XX,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冉明泽,男。被告平昌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刘学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诉被告平昌县人民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中,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540元,减半收取477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林川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吴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