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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小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张宁,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乐,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宋志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