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小民初字第0063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郭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小民初字第00633号原告郭某。委托代理人张宁,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晓乐,山西邦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郭某撤回起诉处理。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宋志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 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