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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民一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70号原告: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郡,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易虹涛。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潮,分公司经理。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负责人:刘潮,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忠伟。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金德铝塑复合管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西宁博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才让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凤晓平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