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中法行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9-02
案件名称
何仕德、何国汗等与江门市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仕德,何国汗,江门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江中法行初字第6号原告:何仕德,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原告:何国汗,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代理人:何仕德,男,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系何国汗儿子。被告: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法定代表人:利为民,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唐汉碧。委托代理人:索茂军,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仕德、何国汗诉被告江门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江门市国土局”)政府信息公开纠纷一案,原告何仕德、何国汗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本案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于2015年3月12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何仕德及何国汗委托代理人何仕德、被告江门市国土局委托代理人唐汉碧、索茂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4年10月23日,被告江门市国土局向原告何仕德作出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625号《关于何仕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复函》,复函称:“你于2014年10月20日寄来向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收悉。经审查,你提出的要求与你于2014年2月15日向我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一样,而这个问题我局已于2014年2月17日以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71号文答复了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规定,我局不再就你的申请进行答复,以后也按上述规定办理。”被告江门市国土局向本院提供了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1.江门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江府行复[2011]28号);2.本院行政裁定书[(2012)江中法行初字第20号];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3)粤高法行终字第73号],证据1-3证明何仕德、何国汗主张开平市人民政府非法占地的问题已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后判定驳回起诉,该征地行为已有明确的法律界定。4.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群众来访告知单(粤国土资访告字[2013]第178号)、实名举报开平(县)市政府非法行政侵犯公民合法利益、江门市国土局群众来访告知单(江国土资访告字[2013]1号);5.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4)江新法行初字第23号];6.本院行政判决书[(2014)江中法行终字第58号],证据4-6证明江门市国土局已对何仕德、何国汗的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且本院已判决确认该处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何仕德、何国汗诉求确认行政不作为与出具调查结论,与事实和法律不符。7.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4年2月15日)、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71号);8.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014年10月20日)、关于何仕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复函(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625号),证据7-8证明江门市国土局的信息公开申请属于重复申请,而且江门市国土局已对其申请进行处理,何仕德、何国汗诉求确认行政不作为与出具调查结论,与事实和法律不符。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证据9-11证明江门市国土局作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1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2014),证明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明确了在《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颁布后《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同时废止。原告何仕德、何国汗诉称:何仕德、何国汗于2013年12月16日在江门市国土局办公地点向江门市国土局送达实名举报开平市人民政府超越职权非法将何仕德、何国汗所拥有使用权在内的496.12亩耕地非法占用的有关证据,请求江门市国土局遵循《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正确履行国家赋予职责,对何仕德、何国汗举报事项立案展开调查,作出明确结论。但江门市国土局在接收举报材料之后只向何仕德、何国汗开出江国土资访告字[2013]1号群众来访告知单,直至如今没有答复。期间,何仕德、何国汗在2014年2月28日、2014年2月13日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法定程序通过邮寄方式向江门市国土局索取实名举报受理告知书和调查结论,但江门市国土局一直没有答复。所以何仕德、何国汗在2014年3月25日提起以江门市国土局没有出具《实名受理告知》、调查结论之诉,但本院(2014)江中法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认定何仕德、何国汗之诉不属政府信息公开之诉,判决何仕德、何国汗可另行主张权利,而且确认何仕德、何国汗的举报事项属江门市国土局管辖,依法定职责应予受理。于是何仕德、何国汗再次向江门市国土局发出索取实名举报非法事项调查结论,江门市国土局在2014年10月27日向何仕德发出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625号复函,何仕德、何国汗在阅读之后发现复函内容与索取实名举报非法事项调查严重不符,因此何仕德、何国汗再次依法启动不作为之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查处政府违法土地案件是江门市国土局的法定管辖职权范围,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八条规定,政府非法批地的土地违法案件,由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受理实名举报违法批地同样是江门市国土局的重要职责,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土地违法案件,应当受理。据此,何仕德、何国汗向江门市国土局举报开平市人民政府非法批地行为符合法定标准而非法行为也确实属江门市国土局管辖。因此,江门市国土局从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理应遵循《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规定在15日内对所有证据进行审查以核实证据所要证明的事实是否存在,然后对照《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国土资发(2005)176号]办理原则作出立案处理,做到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及时有效作出调查结论。根据《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第七条“谁承办、谁答复”原则,江门市国土局有法定责任必须向何仕德、何国汗反馈,反之则属违法。举报非法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公民至高无上的权力,对举报人出具调查答复代表对法律的尊重,反则属戏法。而江门市国土局作为国家授权受理辖区土地负责查处违法占地行为管理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被举报行为启动查处程序以确认举报事实是否属实。但江门市国土局作出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625号复函与举报事项不符,严重违背国家赋予的法定职责,脱离国家依法行政理念,放纵非法侵害行为继续发生。综上所述,何仕德、何国汗申请索取调查结论相关信息是其合法基本权利,而江门市国土局是土地主管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履行。江门市国土局不出具举报调查结论事实在非法剥夺何仕德、何国汗举报权利,也是在对国家法律尊严的挑战。何仕德、何国汗认为江门市国土局对其索取实名举报调查复函作出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625号不公开答复与国家依宪行政理念相背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的规定。请求法院:1.确认江门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违法;2.判令江门市国土局向何仕德、何国汗公开受理何仕德、何国汗实名举报之后主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原告何仕德、何国汗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身份证、户口簿,证明何仕德、何国汗享有法律赋予举报权利的依据,更加明确规定举报对象为任何国家机关。2.江国土资访告字[2013]1号,证明江门市国土局收到举报材料的时间、地点是在江门市国土局办公地点,受理依据为2008年《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3.向江门市国土局索取受理告知书、调查结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快递,证明何仕德、何国汗向江门市国土局索取政府信息的一种方式,也是主张权利的一种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样也在督促江门市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4.开府信复[2011]1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证明非法行为人是开平市人民政府;水府信函[2011]19号、征地合同书、水府信[2011]2号、水府信[2011]18号、开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书,证明被举报人有违反土地法律法规的事实,被举报人作出开府函[1992]43号批复,对水口镇政府申请用地492.61亩耕地违反了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超越批准权限,依据198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规定,批复无效,应依法追究责任,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五、第八条的规定,为被举报人和江门市国土局职责范围内管辖。5.实名举报信件,证明何仕德、何国汗的行为属实名举报,根据《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证明何仕德、何国汗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的权利,由实名举报信内容可以证明被举报人为开平市人民政府属国家行政机关。6.(2014)江中法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证明被举报非法行为由江门市国土局管辖受理。7.举报人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使用缴纳国家公粮任务清单,证明何仕德、何国汗土地权利人身份,与批复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8.江府行复[2011]28号受理书、江府行复[2011]28号驳回决定书,证明何仕德、何国汗向上级行政机关江门市人民政府寻求行政救济,但行政机关没有对被举报行为的合法性实施调查核实。9.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625号、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71号、江门市国土局行政诉讼答辩状,证明江门市国土局不作为具体理由被举报行为由江门市国土局受理管辖,而且被举报人的行为符合2005年《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第四条第二款立案规定,江门市国土局就要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立案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公民权利义务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江门市国土局应履行职责。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国土资发[2005]176号文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如何计算土地违法行为追诉时效的答复的通知、《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证明江门市国土局在受理过程中一定产生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根据法律规定,这些政府信息应当进行公开。另外,何仕德、何国汗实名举报的事实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还在法律规定的有效追溯期内。被告江门市国土局答辩称:(一)何仕德、何国汗针对所谓开平市人民政府存在非法占地、非法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已先后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该案件经本院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两审判定驳回起诉,故所谓非法占地行为经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已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二)何仕德、何国汗主张江门市国土局对其举报的开平市人民政府非法占地的事项存在行政不作为,于事实和法律不符。实际上江门市国土局已对其举报事项进行受理和说明,而且本院亦认为该处理方式符合法律规定。1、何仕德、何国汗于2013年12月16日向江门市国土局提交了《广东省国土资源厅群众来访告知单》(粤国土资访告字[20l3]第178号)以及《实名举报开平(县)市政府非法行政侵犯公民合法利益》。经查,何仕德、何国汗曾于2013年5月向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反映所谓“开平市人民政府非法侵犯公民权益”问题,广东省国土资源厅于20l3年5月7日向何仕德、何国汗发出《群众来访告知单》(粤国土资访告字[2013]第178号),载明:“何仕德:按照《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你反映的问题:正在转请当地有关机关处理,请你予以配合。”江门市国土局依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12月l6日向其出具了《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群众来访告知书》(江国土资访告字[2013]1号),告知何仕德、何国汗其信访事项应当向当地行政机关提出。2、何仕德、何国汗认为江门市国土局对其举报的上述事项存在行政不作为,于2014年3月25日向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江门市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本院经二审[(2014)江中法行终字第58号]审理确认江门市国土局对何仕德、何国汗举报事项的处理行为合法,并不存在调查结论,更不属于不作为,故依法驳回江门市国土局主张何仕德、何国汗的诉求。由此可见,本院已对何仕德、何国汗的实名举报事项进行实体审理,并作出生效的裁判结果,而本案中何仕德、何国汗反映的实名举报仍然是同一个事项,其诉求仍然是主张何仕德、何国汗对其举报存在行政不作为,并要求出具实名举报调查结论,故其本案的诉求明显与上述案件的诉求一致,显然属于重复诉求,依法应予全部驳回。(三)何仕德、何国汗于2014年10月20日向江门市国土局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江门市国土局于2014年10月23日已对其进行答复,故不存在行政不作为。1、何仕德、何国汗于2014年10月20日向江门市国土局寄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何仕德、何国汗要求公开“实名举报开平市人民政府超越权限非法占地调查结论”,实际上,何仕德、何国汗早于2014年2月15日便向江门市国土局申请公开所谓调查结论,而江门市国土局已于2014年2月17日以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71号文答复其:江门市国土局发出的是群众来访告知单,该告知单是告知何仕德、何国汗应当向当地行政机关提出,根本不存在有所谓调查结论的政府信息。上述71号文已于上述案件的诉讼过程中送达给何仕德、何国汗。2、由于何仕德、何国汗于2014年10月20日的申请内容与2014年2月15日的申请内容一样,其申请明显属于重复申请,故江门市国土局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625号文,答复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江门市国土局将不再就其申请进行答复。因此,何仕德、何国汗在本案中称江门市国土局对其信息公开申请存在不作为,同样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所述,何仕德、何国汗诉求与事实和法律不符,请求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查明:何仕德于2014年10月20日向江门市国土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所需信息的内容为“对信息公开索取人实名举报开平市人民政府超越权限非法占地调查结论”。2014年10月23日,江门市国土局向何仕德作出了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625号《关于何仕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复函》,复函称:“你于2014年10月20日寄来向我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文件收悉。经审查,你提出的要求与你于2014年2月15日向我局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一样,而这个问题我局已于2014年2月17日以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71号文答复了你。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规定,我局不再就你的申请进行答复,以后也按上述规定办理。”何仕德、何国汗认为江门市国土局对何仕德、何国汗索取实名举报调查复函作出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625号《关于何仕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复函》不公开答复与国家依宪行政理念相背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广东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实名举报暂行办法》的规定,遂提起本案行政诉讼。此前,何仕德、何国汗以江门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该案二审案号为(2014)江中法行终字第58号。何仕德、何国汗在该案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是:一是确认江门市国土局行政不作为违法,二是责令江门市国土局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作为义务。本院(2014)江中法行终字第58号生效行政判决查明:江门市国土局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71号《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何仕德、何国汗称:“你们于2014年2月14日向我局申请信息公开,要求公开江国土资访告字[2013]1号调查结论,经我局查阅档案,发现你们申请公开的文件并非调查结论,而是我局于2013年12月16日制发的《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群众来访告知单》,内容只是告知你们,就你们当时反映的情况,按《信访条例》的规定,应当向当地行政机关提出。因为当时我们了解到,你们提出的问题,包括信息公开的问题,已经开平市人民政府、水口镇两级政府和开平市国土等部门处理过,而且也进行过行政复议。你们反映的问题已经不属信访处理的问题,故此,我局明确告知你们应与当地政府提出处理,因为有行政复议在前,不能再走信访途径。实际上是提醒你们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你们的救济渠道。此告知单当时已当场交给了你们。在此重申,你们申请公开的文件不是调查结论,只是处理信访问题过程中的一张告知单,请你们不要误解,更不要以为这是你们反映所谓开平市人民政府非法征地问题的调查结论。你们申请公开的信息经我局研究,符合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同意予以公开。现将江国地资访告字[2013]1号告知单复印件随本复函寄给你们,请查收。”江门市国土局将上述答复及告知单通过邮寄方式送给何仕德、何国汗,2014年3月25日该邮件因逾期被退回。2014年2月28日,何仕德、何国汗向江门市国土局提交《国土资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索取何仕德、何国汗实名举报开平市人民政府非法批地江国土资访字[2013]1号受理告知书,所需信息指定提供方式为纸面,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江门市国土局没有回复。何仕德、何国汗在该案一审诉讼中已收到了江门市国土局作出的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71号《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及江国土资访告字[2013]1号《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群众来访告知单》。另外,上述生效判决中也告知何仕德、何国汗,如对江门市国土局针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可另行主张权利。本院认为,鉴于本院(2014)江中法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中告知何仕德、何国汗,如对江门市国土局针对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的行政处理不服,可另行主张权利。而何仕德、何国汗在本案中起诉的事实与理由部分亦引用了该判决书上述告知内容,故何仕德、何国汗本案的诉讼请求虽涉及行政不作为,但基于当事人诉讼能力及诉讼效率的考量,本案不宜认定为重复起诉的行政不作为纠纷,而应认定为政府信息公开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江门市国土局作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对何仕德、何国汗向其提出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有权作出处理,执法主体适格,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江门市国土局是否已作为;如果没有作为,是否需要继续作为。本院(2014)江中法行终字第58号行政判决书确认何仕德、何国汗认为江门市国土局对其举报的事项存在行政不作为,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故本案亦予以确认。何仕德、何国汗于2014年10月20日再次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江门市国土局于2014年10月23日作出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625号《关于何仕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复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规定,该复函的程序合法。此外,该复函内容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向同一行政机关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可以不重复答复”的规定,本院亦予以确认。故何仕德、何国汗在本案中再次提出江门市国土局不作为,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故政府信息必须是现实存在的信息。本案现有证据显示,江门市国土局接到何仕德、何国汗关于开平市人民政府存在非法占地、非法侵犯公民权益的行为举报后,认为不属于自己管辖,已以江国土资访告字[2013]1号《江门市国土资源局群众来访告知单》告知何仕德、何国汗所反映的问题应向当地行政机关提出。江门市国土局亦作出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71号《江门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答复了何仕德、何国汗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现何仕德、何国汗又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江门市国土局作出江国土资(监察)函字[2014]625号《关于何仕德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问题的复函》并无不当。由于没有证据证实江门市国土局在接到何仕德、何国汗举报后制作或者保存了何仕德、何国汗所诉及的调查结论政府信息,故何仕德、何国汗要求江门市国土局公开的信息尚未存在。何仕德、何国汗诉请江门市国土局向其公开受理其实名举报之后主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事实和法律依据均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的规定,对于何仕德、何国汗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何仕德、何国汗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何仕德、何国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 宁审 判 员 陈 健代理审判员 陈敏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陈秀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