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二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郭凤菊与山东泉林纸业夏津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二初字第35号申请人郭凡菊。被申请人山东泉林纸业夏津县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凡菊诉被告山东泉林纸业夏津县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郭凡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郭凡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泉林纸业夏津县有限公司款项147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