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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中法立民申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曾某与黄某抚养费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曾某,黄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中法立民申字第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曾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理人:谢某甲,男,汉族,系曾某的父亲。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黄某,女,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再审申请人曾某因与被申请人黄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韶中法民一终字第9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再审申请人曾某诉称:原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所作判决缺乏依据,请求再审。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曾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赖凯文审 判 员  庄少山代理审判员  赖洁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肖劲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