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亭民初字第00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陆寿林与江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亭民初字第00961号原告陆寿林,江苏农垦国营新洋农场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李梅花,退休干部。被告江加云,个体从业者。委托代理人丁广书、丁婕,盐城市亭湖区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陆寿林与被告江加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颖适用简易程序,于同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寿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梅花,被告江加云的委托代理人丁广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寿林诉称,2013年12月10日,被告向我借款15万元,借期一年,口头约定月息1.5%。被告还以其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担保。借款期满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利息,但未能归还本金。我多次要款未果,现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并承担从2014年6月11日起的约定利息。被告江加云辩称,1、我虽在借条中签了名,但事实上没有得到分文款项,款项已由另一借款人殷德干所得;2、殷德干是否得到借条中所约定的款项,我不清楚;3、在借款后,据了解殷德干已偿还原告部分款项;4、双方没有口头约定给予借款利息;5、本案中遗漏了殷德干作为被告的主体,其判决结果与殷德干具有一定的利害关系,故请求法院追加殷德干为本案共同被告。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0日,江加云、殷德干、李书芹共同向陆寿林出具一份借条,载明:今借到陆寿林人民币壹拾伍万元,借期为一年,在2014年12月9日前归还。借条上还注明:他项权证归赵建华送。同日,江加云将其所有的坐落在盐城市某小区某室房屋抵押给陆寿林,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到期后,借款人未能归还借款。2014年12月13日,江加云向陆寿林出具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我欠陆寿林人民币15万元,6个月利息13500元,合计163500元,我保证在201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还清,否则我抵押的房产归陆寿林按法律程序处理。后原告陆寿林多次要款未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1、关于原告陆寿林与被告江加云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问题。原告提供被告江加云及与其他两案外人殷德干、李书芹共同出具的借条、江加云的房屋他项权证书和其出具的保证书证明被告江加云借款的事实,被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原告未向其交付借款,还款系殷德干所还,应追加殷德干作为被告参加诉讼,因在该借款中被告江加云系借款人之一,且其以房产作抵押为借款提供担保,原告因此只要求被告江加云还款责任并无不妥,故被告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还辩称保证书系原告胁迫其所写,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辩称理由本院亦不予采采信,应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江加云在还款期限和重新约定的还款届满后均未能还款,故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关于利息的承担,因借款时双方在借据上未注明利息,但根据原、被告的陈述,案外人殷德干曾向原告支付过部分款项,且被告向原告出具的保证书中也载明所欠的利息数额和时间。因此,本院确认双方对借款利率作了口头约定的事实成立。根据该保证书载明的内容应认定借款人已经支付了2014年6月13日前的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该标准符合法律规定。被告应当从2014年6月14日起按约定的月利率1.5%承担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加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寿林支付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6月14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按约定的月利率1.5%标准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完成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15元,依法减半收取1807.5元,由被告江加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全称: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银行:盐城市农业银行中汇支行,帐号:10×××21)。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蒋翠珠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