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与牛海星、安瑞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牛海星,安瑞洲,牛文平,安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32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城关镇青云路16号。负责人李长健,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袁振江,该行职工,住成安县。被告:牛海星,农民,住成安县。被告:安瑞洲,农民,住成安县。被告:牛文平,农民,住成安县。被告:安媛,农民,住成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与被告牛海星、安瑞洲、牛文平、安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一五年四月三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申请撤诉事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安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艳涛审 判 员 刘金凤人民陪审员 唐劲松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刘文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