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凌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凌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896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农民,住德惠市。被告凌某某,男,汉族,农民,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凌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徐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薛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竞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