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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4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厦门格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厦门市营嘉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格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厦门市营嘉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4711号原告厦门格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安岭路993号4层418单元A区,组织机构代码55622401-8。法定代表人陈淦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梅,福建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市营嘉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A404,组织机构代码79125350-5。法定代表人朱道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黎雨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格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营嘉系统集成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厦门格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以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厦门格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格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厦门格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杨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黄君雅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