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l兰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中车集团兰州七四三七工厂与兰州智臻商贸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车集团兰州七四三七工厂,兰州智臻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l兰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中车集团兰州七四三七工厂(以下简称七四三七),地址: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066号。法定代表人曹军凯,七四三七厂长。委托代理人阎晓琴,甘肃和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州智臻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臻公司),地址:兰州市城关区兰新电器综合市场20-1011号。法定代表人徐建兵,智臻公司经理。七四三七工厂与智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4月23日作出的(2013)兰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智臻公司未按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故,申请执行人七四三七工厂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标的为727133元,含执行费96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智臻公司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并进行了“四查”均无结果,经查该公司于2013年12月31日已被兰州市城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且该公司已不在原经营场所经营。现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4)兰民一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有条件后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冯师谦执行员 许良鹏执行员 戈银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 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