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26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苏雅婷与被告苏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2626号原告苏雅婷,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肖辉胜、李梨清。被告苏建东,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雅婷诉被告苏建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因与被告案外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雅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陈昌演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吴国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