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滨执字第00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梁某某、柯某某与柯尊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汉滨执字第00231号申请执行人梁某某,男,出生于1971年10月13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田坝镇。申请执行人柯某某(系申请执行人梁某某妻子),女,出生于1970年10月14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址同上,农民。被执行人柯尊某,女,出生于1969年7月3日,汉族,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育才路,系安康市汉滨区吉河镇我爱我家生活超市实际经营者。本院在执行梁某某、柯某某申请执行柯尊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15年3月31日做出的(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8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柯尊某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由被执行人柯尊某支付申请执行人梁某某、柯某某就其女梁甲因工死亡所应得的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10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柯尊某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汉滨民初字第0218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禅代理审判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李在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袁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