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存虎、韩文勤、苏文明、马润峰、马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存虎,苏文明,韩文勤,马润峰,马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47号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西吉县城中街。法定代表人田可敬,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维良,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保全中心主任。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李存虎,男,1960年9月5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教师,住西吉县。被执行人苏文明,男,1978年2月9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韩文勤,男,1962年6月29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西吉县。被执行人马润峰,男,1965年1月2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固原市原州区。被执行人马兰,女,1965年4月1日出生,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大专文化,职工,住固原市原州区。本院在执行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存虎、苏文明、韩文勤、马润峰、马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907号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存虎清偿申请执行人西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78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给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韩文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城区支行的存款9000元至西吉县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吉县支行的账户上,用于清偿本案执行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治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海小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