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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民初字第059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辛某某与何娟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某,何娟,何实中,陈亚梅,何俊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安民初字第05940号原告辛某某。法定代理人辛小武,系辛某某之父。委托代理人李露、张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娟。被告何实中。被告陈亚梅。被告何俊。案由:不当得利纠纷。本院受理原告辛某某与被告何娟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辛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700元,本院退回原告1700元。审 判 长  倪 琳代理审判员  徐向云代理审判员  郭复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杨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