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与孙丕海、孙丕周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孙丕海,孙丕周,王洪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0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负责人田树新。被执行人孙丕海。被执行人孙丕周。被执行人王洪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山县支行与孙丕海、孙丕周、王洪云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沧仲裁秘字第006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沧执字第077号。因被执行人住所地及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盐山县辖区,为节约执行成本,方便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21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沧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沧仲裁秘字第0068号裁决书,指定盐山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付文庆审 判 员 史凤波代理审判员 王 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