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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执民字第10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方五平与冯秀君、蔡云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莲执民字第1018号申请执行人方五平与被执行人冯秀君、蔡云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4)丽莲商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方五平于2015年03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2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未受偿人民币1200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丽莲执民字第101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宋云生执 行 员 卢建青执 行 员 徐建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宋永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