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锦亿公司、恒金公司、沈某某、罗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锦亿矿产贸易有限公司,瑞金市恒鑫矿产贸易有限公司,沈某某,罗某,赖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10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瑞金市锦亿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亿公司”)。地址瑞金市日东乡日东圩。诉讼代表人张某某,男,1977年10月6日生,汉族,锦亿公司业务员。被告单位瑞金市恒鑫矿产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鑫公司”)。地址瑞金市沙子岗飞机场内。诉讼代表人刘某某,男,1979年12月24日生,汉族,恒鑫公司副总经理。被告人沈某某,男,197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系锦亿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2013年9月13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瑞金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2013年11月19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14年6月16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罗某,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系恒鑫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容留卖淫罪,于2014年3月4日到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3月6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赖某某,男,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瑞金市人,系恒鑫公司股东。该被告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4月2日到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同日经瑞金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锦亿公司、恒鑫公司、被告人沈某某、罗某、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罗某犯容留卖淫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期间,经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跃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锦亿公司诉讼代表人张某某、恒鑫公司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人沈某某、罗某、赖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28日,被告人沈某某与曾某某(已终止侦查)以各占50%的股份在瑞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锦亿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经营范围为矿产品销售,被告人沈某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该公司。2011年10月1日起,该公司被瑞金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6月27日,被告人罗某在瑞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恒鑫公司,注册资本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为矿产品加工、销售。被告人罗某作为法定代表人占10%的股份;被告人赖某某作为隐名股东占90%的股份,并实际控制管理该公司。2012年10月1日起该公司被瑞金市国家税务局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2年10月份,恒鑫公司联系到1000余吨萤石矿卖到广东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为了获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恒鑫公司实际控制人赖某某找到被告人沈某某,要求其公司帮忙开具购买萤石矿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被告人沈某某听后表示同意。锦亿公司于2012年10月29日和11月27日为恒鑫公司虚开19份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销售萤石矿给恒鑫公司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萤石矿的销售总量为5425.2吨,每吨单价为341.88元和299.14元,开票金额为1749940.17元、税额297489.83元,价税合计2047430元。经核查,锦亿公司为恒鑫公司多开了45.98吨萤石矿、金额为136174.17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17%的税率计算,锦亿公司虚开给恒鑫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额为23149.61元。2012年10月29日和11月27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恒鑫公司又为锦亿公司开具了4份销售萤石矿的江西省增值税专用发票,总重量为4421.94吨,开票金额为206442.73元、税额为35095.27元,价税合计241538元。锦亿公司在经营萤石矿的过程中,因日常运输矿石时雇请社会车辆运输,但社会车辆运输没有正式发票,无法进行运输成本扣除。于是,2013年8月,被告人沈某某找到瑞泰物流有限公司的陈某某(已由会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问能否帮锦亿公司开到运输发票。陈某某为获取开票手续费,就通过江西致远物流有限公司(已由会昌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授权委托,在与锦亿公司无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为锦亿公司虚开了12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金额2751252.59元、税额302637.81元,价税合计3053890.40元。2013年9月初,锦亿公司的沈某某通过转账的方式向陈某某在工商银行的个人账户转入13.7245万元的开票手续费。9月10日,陈某某将开票手续费中的10万元转到了江西致远物流有限公司股东陈某甲的账户内。因案发,锦亿公司未能将江西致远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抵扣。2014年1月15日,锦亿公司已主动向瑞金市国税局申报缴纳了江西致远物流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拟抵扣的税款302637.81元。综上,被告单位锦亿公司为恒鑫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是23149.61元;让恒鑫公司为被告单位锦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为35095.27元;让江西致远物流有限公司为被告单位锦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为302637.81元。案发后,被告人沈某某补交清了税款。被告单位恒鑫公司为锦亿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数额为35095.27元;让锦亿公司为被告单位恒鑫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数额为23149.61元。被告单位恒鑫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款合计为数额58244.88元。案发后被告人罗某及赖某某补交清了税款。2014年4月6日被告人沈某某归劝并带涉嫌犯盗窃罪的李某某到瑞金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投案自首;2014年3月4日,被告人罗某到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投案自首;2014年4月2日,被告人赖某某到瑞金市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自首;2014年6月16日,被告人罗某协助瑞金市公安局抓获涉嫌犯诈骗罪的张某甲。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锦亿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张某某、恒鑫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某某、被告人沈某某、罗某、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瑞金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犯罪嫌疑人沈某某归案经过”,被告人沈某某、罗某、赖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被告单位锦亿公司的记账凭证,瑞金市公安局统计被告单位锦亿公司、恒鑫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统计表,锦亿公司为恒鑫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恒鑫公司为锦亿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恒鑫公司为广东广青金属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购销合同2份,江西致远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被告人罗某提供的流水账记录复印件2张,车辆挂靠委托协议、江西致远物流有限公司印鉴使用规定、车辆管理协议、运输合同复印件,锦亿公司及恒鑫公司工商登记材料复印件,锦亿公司完税证明复印件,沈某某提供的过磅单100张,瑞金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锦亿公司与恒鑫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及萤石购销合同,恒鑫公司打款给锦亿公司的中国银行进账单,锦亿公司与福建龙氟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2份,上杭县众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加工矿石数据统计表,瑞金市公安局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查询沈某某、曾某某的银行交易结果情况打印单,锦亿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账户往来情况打印单,瑞金市公安局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金市支行、赣州银座村镇银行查询沈某某、曾某某的存汇款情况的银行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沈某某的立功材料、罗某的自首、立功材料、赖某某的自首材料、归案说明,证人陈某某、徐某某、赖某甲、万某某、曾某某、张某乙、温某某、朱某某、朱某甲、李某甲、杨某某、钟某、王某某、刘某某、华某、邱某某、熊某某、钟某某、温某某、赖某甲、毛某某、刘某甲、邓某某、曾某甲的证言,被告人沈某某、罗某、赖某某的供述、瑞金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2014年度第1号、第2号税务稽查案卷,曾某某、沈某某、华某的辨认笔录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同时查明:2013年3月份,被告人罗某与朱某、杨某、杨某甲得知瑞金市象湖镇中山大酒店四楼水疗会所不要转让费就能租下来,便商量合伙将其租下后转租赚取转让费。后被告人罗某出资10万元,朱某、杨某、杨某甲各出资5万元,并以朱某的名义将中山大酒店南面主楼第四、五层租下,随后进行装修。因装修期间未租出,为了牟利,被告人罗某与朱某、杨某、杨某甲于2013年9月底开始合伙经营中山大酒店4楼水疗会所,为卖淫女提供卖淫场所,并安排杨某甲到水疗会所负责收钱管账,每个月领取1800元的工资,杨某则负责会所的安全,摆平纠纷等。后杨某又雇请钟某乙为前台经理,负责接待嫖客、给嫖客安排房间及卖淫女等。2013年11月18日21时许,陈某甲和黄某甲(均已作行政处罚)到瑞金市象湖镇中山大酒店四楼水疗会所嫖娼,杨某甲上前接待并安排陈某甲和黄某甲到水疗会所403房间等候,并通知钟某乙,钟某乙随即联系卖淫女赖某乙和陈某乙(均已作行政处罚)到水疗会所卖淫。赖某丙到水疗会所后,钟某乙就安排其到403房间让陈某甲和黄某甲挑选,陈某甲挑选赖某丙后选择498元的卖淫服务,随后陈某甲与赖某乙在水疗会所402房间发生一次性关系;卖淫女陈某乙到水疗会所后,黄某甲选择498元的卖淫服务,并与陈某乙在水疗会所401房间发生一次性关系,后均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人朱某、杨某、钟某乙、杨某甲、陈某甲、黄某甲、陈某乙、赖某乙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瑞金市中山大酒店承包经营合同、租赁合同等证据在卷证实,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锦亿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为302637.81元,数额较大,被告单位锦亿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沈某某作为锦亿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实施了锦亿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对被告单位锦亿公司所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锦亿公司及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沈某某主动认罪,补交了税款,且具有立功的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单位恒鑫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让他人为本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合计为58244.88元,被告单位恒鑫公司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赖某某作为恒鑫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实施了恒鑫公司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被告人罗某作为恒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参与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任的主管人员,被告人赖某某、罗某应对被告单位恒鑫公司所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其行为还构成容留他人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恒鑫公司、被告人赖某某、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告人罗某犯容留他人卖淫罪的罪名成立,应对被告人罗某数罪并罚。被告人赖某某、罗某具有投案自首的情节、罗某还具有立功情节,可对两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赖某某、罗某补交了税款,也可从轻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瑞金市锦亿矿产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已缴纳)。二、被告单位瑞金市恒鑫矿产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沈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四、被告人罗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容留他人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5000元,两罪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五、被告人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跃春人民陪审员 徐德清人民陪审员 钟海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钟 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