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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北执民字第1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凯迪克(宁波)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宁波市跃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凯迪克(宁波)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宁波市跃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北执民字第1215号申请执行人凯迪克(宁波)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法定代表人:龚明君。被执行人宁波市跃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纬四路)北面。法定代表人:薛跃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凯迪克(宁波)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跃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2014)浙甬商外终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宁波市跃坚门窗科技有限公司违反执行和解,本院已执行到部分执行款,除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甬北执民字第121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元丰审 判 员 牛乃洪审 判 员 汪志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王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