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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遂执民字第3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依莲与蓝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吴依莲,蓝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丽遂执民字第380号申请执行人吴依莲。被执行人蓝鸿。申请执行人吴依莲与被执行蓝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作出(2013)丽遂商初字第10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依莲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蓝鸿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吴依莲借款本金16000元。本院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国土、车辆等财产信息,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蓝鸿工资已另案冻结,申请人收到蓝鸿工资分配款11718.2元。现被执行人暂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吴依莲申请(2015)丽遂执民字第3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丽遂执民字第3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法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张靖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