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执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孟宪森与于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森,于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孟宪森,男。被执行人于有喜,男。孟宪森与于有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宪森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于有喜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于有喜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孟宪森人民币27541元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于有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于有喜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孟宪森人民币27541元的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313元,申请人孟宪森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泰商初字第24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