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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官执字第003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陈立奎与安徽省枞阳县金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7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立奎,安徽省枞阳县金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官执字第00303-7号申请执行人陈立奎,男,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五松东村**栋***号,身份证号码:3407021957********。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金丰实业有限公司。住宿地: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周谭镇。法定代表人:余康强。组织机构代码:56638498-X。陈立奎与安徽省枞阳县金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立奎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本院在执行中查明安徽省枞阳县金丰实业有限有银行存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安徽省枞阳县金丰实业有限公司在安庆农商银行汽车城支行账号为2000028772481030000000026账户的存款人民币贰佰玖拾柒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马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