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甘艺与刘蒂,房国洪,潘玉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艺,刘蒂,房国洪,潘玉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677号原告:甘艺,男,汉族,1983年8月15日出生,住广西。委托代理人:江海巨,系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吕积彬,系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蒂,女,汉族,1986年2月7日出生,原住四川省邛崃市,现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房国洪,男,汉族,1966年5月28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被告:潘玉姬,女,汉族,1967年10月29日出生,住佛山市南海区。原告甘艺与被告刘蒂、房国洪、潘玉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吕积彬到庭参加了诉讼,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月13日,被告刘蒂以生意及家庭资金短缺为由向原告借款41000元,并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一份收条。借款到期后,被告刘蒂未能归还以上借款,原告曾多次要求刘蒂归还未果。此外,被告房国洪、潘玉姬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认为,被告刘蒂与原告所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意思表示真实且合法有效,借款到期后经催收未果,故起诉请求判决:1、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清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1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月13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支付至借款清偿日止);2、三被告承担诉讼费。三被告没有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原告身份证、三被告身份证(各1份,均系复印件),证明原告和三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款担保合同、借据(各1份,原件),证明被告刘蒂向原告借款的事实,且被告刘蒂已收到原告出借的款项;此外,被告房国洪、潘玉姬自愿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抗辩,以及放弃对原告举证进行质证、辩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出示的证据材料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且借款担保合同及借据有原件进行核对,本院均予以采信。本院综合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2013年1月13日,被告刘蒂向原告出具一张借据,确认:兹有刘蒂借到原告甘艺41000元。被告刘蒂在借据上签名,并在借据下方立下收据,确认:本人刘蒂收到原告借款现金41000元。2014年3月10日,原告(出借人)与被告刘蒂(借款人)、房国洪(保证人)、潘玉姬(保证人)签订一份《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刘蒂于2013年1月13日向原告借款41000元,利率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保证人同意为上述借款担保,保证人保证借款人于2014年9月10日前还清其借款;如借款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偿付到期应付款项,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和赔偿金,保证人保证承担连带偿付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为期三年;本担保合同自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另查,2013年1月1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并执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为6%。本院认为:被告刘蒂向原告借款41000元,有借据以及其后原告与刘蒂、房国洪、潘玉姬签订的《借款担保合同》为证,原告与被告刘蒂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该《借款担保合同》没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各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认为被告刘蒂尚未归还过借款本息,被告刘蒂经本院合法传唤拒绝到庭对原告的起诉意见进行抗辩,也不举证证明其还款情况,故本院采信原告所称,确认被告刘蒂并没有归还过涉案的借款本息给原告,故被告刘蒂应当归还借款本金41000元给原告,并应当从201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年利率为24%)计付利息给原告。被告房国洪、潘玉姬在《借款担保合同》中签名承诺对被告刘蒂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三年,现保证期间没有超过,故被告房国洪、潘玉姬应当对被告刘蒂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1000元给原告甘艺,并应当从2013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被告房国洪、潘玉姬对上述第一项被告刘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862.5元(原告已预交),由三被告负担,三被告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对原告预交的受理费862.5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经原告申请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汤镜波审 判 员  梁晓明人民陪审员  戴华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曾舟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