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特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娄文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娄文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特字第21号申请人娄文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娄文涛申请石玉符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娄文涛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娄文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魏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高洁附:本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