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赖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赖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沧民初字第415号原告李某。被告赖某甲。原告李某与被告赖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被告赖某甲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1987年经人介绍相识,××××年结婚,1989年离婚后又于1995年复婚。婚生一个儿子赖某乙,现已结婚独立生活。原告与被告婚姻基础薄弱,认识几个月就结婚了,婚前互相没有充分了解,结婚后从1989年开始,因性格原因及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家庭生活难以继续。为此双方曾于1989年离婚,但后来处于多方面原因,又于1995年复婚。复婚后,双方仍然经常吵架,有时被告还打骂原告。从2005年开始,原告与被告因感情不和而一直分居,至今分居时间已连续长达近十年。双方感情仍没有任何改善。以上事实足以说明我们夫妻感情却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我认为我们之间还有夫妻感情。经审理查明,1987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登记结婚,后于1989年离婚。1995年原、被告复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赖某乙,现已成年。原、被告婚前感情很好,婚后感情尚可,没有较大的矛盾。2015年2月25日原告以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婚后感情尚可,且原、被告生育一子,共同建立了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夫妻生活期间发生矛盾也属正常,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应加强沟通,正确处理夫妻间的矛盾,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予或不准离婚的标准,原告虽主张离婚,但未就感情破裂问题提交相关证据,其所诉并不能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经调解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被告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宝康人民陪审员 常景志人民陪审员 陈景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