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金执字第00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欧阳艳申请执行云南创雄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阳某,云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00029号申请人欧阳某,女,1972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江东商业街江东花园茶香园某某幢某某单元某某号。被执行人云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平县勐桥乡某某村。法定代表人潘某某,董事长。关于申请人欧阳某与被执行人云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作出(2014)金民二初字第97号民事判决:由被告云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欧阳某管理费及工资共计192082.12元。现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未履行,申请人欧阳某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变卖被执行人云南某某矿业有限公司两辆车辆得款143600元。申请人欧阳某于2015年4月3日领起车款143600元表示放弃剩余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5)金执字第00029号执行案件结案。执行员 周 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自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