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槐执字第92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于啸与朱赛芬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啸,朱赛芬,吴腾国,济南金诺亚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槐执字第927号申请执行人于啸,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银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朱赛芬,女,197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吴腾国,男,195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系济南金诺亚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金诺亚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吴腾国,经理。申请执行人于啸与被执行人朱赛芬、吴腾国、济南金诺亚经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3)槐民初字第28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9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槐执字第92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昌珉执行员 宗赤军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李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