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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66-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马鞍山市威龙科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威龙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一初字第00566-2号原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法定代表人:蒋万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世兵,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鞍山市威龙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凤国保,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马鞍山市威龙科工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030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南京市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存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魏凌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