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朱甲与朱某乙、乔某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036号之一原告朱甲,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委托代理人闵曼君、顾敏敏,上海闵曼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乙,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乔某某,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朱丙,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现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甲与被告朱某乙、乔某某、朱丙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甲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之理由并无不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朱甲负担。审 判 长  王静波人民陪审员  张 琼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焦 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