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里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万祖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祖洲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里刑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祖洲,户籍地山东省邹城市。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2011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4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4年7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一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祖洲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4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胡玉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祖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4时许,被告人万祖洲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安宁街23号健康旅店其租住的房间内,趁来借宿的被害人李某某熟睡之机,将李某某放在枕边的一部黑色苹果5型手机(价值2133元)盗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26日在哈尔滨市南岗区将被告人万祖洲抓获。现赃物已追缴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万祖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被害人李某某陈述,被告人万祖洲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道里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祖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万祖洲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万祖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祖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26日起至2015年8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晓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凌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