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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孙子文与邬引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子文,邬引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五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孙子文(又名孙树),男,汉族,现住五原县。被告邬引计,男,汉族,现住五原县复兴镇。原告孙子文(又名孙树)诉被告邬引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利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子文(又名孙树)及被告邬引计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9月16日被告邬引计向我借款2万元,约定月利息为2分。到期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拖延至今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给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邬引计承认原告孙子文(又名孙树)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邬引计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子文(又名孙树)借款本金2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息2分计算,从借款之日起算至还清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由被告邬引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袁利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吕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