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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汉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刘某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郑某某,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亚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亚运负担。审判员  刘淑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安 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