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汉民初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汉民初字第299号原告刘某某,男,1990年8月16日出生。被告郑某某,女,1988年10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亚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亚运负担。审判员 刘淑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安 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