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王宝臣与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臣,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1310号申请执行人王宝臣,农民。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43号凯旋大厦东塔22楼。法定代表人黄佳波,职务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宝臣与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身体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已全部履行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民一初字第2526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代 蕾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