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璧法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沈某某,女,生于1962年3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巫某某,男,生于1963年7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晓鸣人民陪审员 陈刚辉人民陪审员 江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世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