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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璧法民初字第0080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沈某某与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某,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璧法民初字第00803号原告沈某某,女,生于1962年3月17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告巫某某,男,生于1963年7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雷晓鸣人民陪审员  陈刚辉人民陪审员  江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张世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