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越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孔彩娥、杨振与杨振、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x娥,杨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越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孔x娥。被告杨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翁x庆。本院在审理原告孔x娥与被告杨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x娥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孔x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傅眉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