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襄民初字第4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祝某某与被告祝某辉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某,祝某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襄民初字第432号原告:祝某某,女,1989年7月1日生,汉族。被告:祝某辉,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原告祝某某与被告祝某辉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某负担。审判员 苏利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王清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