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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瑞刑初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安顺公司、全通公司、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金市安顺贸易有限公司,瑞金市全通贸易有限公司,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瑞刑初字第35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瑞金市安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顺公司)。地址:瑞金市象湖镇糖厂家属区门口。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女,汉族,1971年5月10日生,系安顺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单位瑞金市全通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通公司),地址:瑞金市云石山乡梅岗村水尾子小组。诉讼代表人:杨某,男,1994年10月14日生,系全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杨某某,男,1964年2月17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高中文化,经商,系安顺公司、全通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4年9月4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被瑞金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安顺公司、全通公司、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于2015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安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全通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杨某、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分别于2010年12月7日、2013年8月26日在瑞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了安顺公司、全通公司,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被告人杨某某,主要业务是从瑞金运输石灰石到福建泉州等地销售,需要用车辆将货物运往火车站,而后再用火车运往福建。2014年2月,杨某甲(另案处理)找到被告人杨某某,双方谈妥由赣州市景顺物流有限公司为安顺公司和全通公司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杨某甲就找社会上的个体车辆给安顺公司和全通公司运货,由于承运的个体运输户无法提供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进项抵扣,于是被告人杨某某找到杨某甲,双方谈妥由赣州市景顺物流有限公司另外开具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价税合计金额的4.5%收取开票好处费。2014年2月25日,在与赣州市景顺物流有限公司无实际货物运输的情况下,杨某甲从赣州市景顺物流有限公司开具28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安顺公司,金额为2681499.97元,税款294964.99元,价税合计2976464.96元;开具4张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全通公司,金额为383783.79元,税款42216.21元,价税合计426000元。被告人杨某某在取得上述发票后,向瑞金市国税局申报抵扣税款共计337181.2元。2014年7月1日,被告人杨某某向瑞金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向税务机关补缴税款337181.2元。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杨某某向瑞金市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协助抓获涉嫌犯合同诈骗罪的网上追逃犯豆某某。上述事实,被告单位安顺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某某、全通贸易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杨某、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归案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被告人杨某某的常住人口信息表,扣押清单,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赣州市景顺物流有限公司邱某某记录的该公司出卖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表格,安顺公司和全通公司接受赣州市景顺物流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赣州市景顺物流有限公司收款的银行回执复印件,赣州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复印件,安顺公司和全通公司与赣州市景顺物流有限公司签订的运输合同,瑞金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证明,杨某某立功受案登记材料,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单位安顺公司、全通公司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向国家税务机关申请抵扣成功,两被告单位均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其中安顺公司接受的虚开税款数额为294964.99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被告人杨某某作为两被告单位的实际控制人,直接实施两被告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应对两被告单位所犯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金额为337181.2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具有投案自首及立功的情节,可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补缴了抵扣的税款,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单位瑞金市安顺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已缴纳)。二、被告单位瑞金市全通贸易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三、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跃春审 判 员  谢瑞琴人民陪审员  钟海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钟 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