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何小飞申请执行黄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X,黄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何XX,男,1982年1月21日,汉族,住高陵县余楚乡安家村,证件号码61012619820121XXXX。被执行人黄X,男,1980年1月29日,汉族,住高陵县余楚乡吊北村,证件号码61012619800129XXXX。本院在执行何XX、黄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XX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执字第0052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旭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董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