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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005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何小飞申请执行黄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XX,黄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00528号申请执行人何XX,男,1982年1月21日,汉族,住高陵县余楚乡安家村,证件号码61012619820121XXXX。被执行人黄X,男,1980年1月29日,汉族,住高陵县余楚乡吊北村,证件号码61012619800129XXXX。本院在执行何XX、黄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XX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高执字第00528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王晓林人民陪审员  尹旭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董 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