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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汤丽容与李玉梅,邵庙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汤丽容,李玉梅,邵庙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民一申字第6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冈县。法定代表人:汤丽容,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丽容,女,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晓艳,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两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廖莘,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梅,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邵庙柱,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再审申请人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篁胜公司)、汤丽容因与被申请人李玉梅、邵庙柱确认民事行为效力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清中法民二终字第4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篁胜公司、汤丽容申请再审称:(一)通过多次审理,已经查明李玉梅与邵庙柱恶意串通,存在欺诈,严重损害了篁胜公司、汤丽容的合法权益。一、二审判决认定篁胜公司、汤丽容不能证明李玉梅与邵庙柱存在恶意串通以及欺诈行为,明显与查明的法律事实不符。(二)李玉梅除了向篁胜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外,没有再向篁胜公司支付过任何购房款。李玉梅利用篁胜公司与邵庙柱之间的工程承包与分包关系,故意将房款支付给邵庙柱,以达到通过欺诈协助邵庙柱骗取工程款的目的,一、二审法院以篁胜公司、汤丽容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为由,驳回篁胜公司、汤丽容的诉请,严重侵犯了篁胜公司、汤丽容的合法权益。(三)本案一、二审程序的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依法应予再审。据此,篁胜公司、汤丽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十三)项的规定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民事行为效力纠纷。篁胜公司、汤丽容以李玉梅未能实际支付购房款为由,请求确认篁胜公司、汤丽容于2012年10月14日出具给李玉梅两张金额共计400万元的收据无效。经查,篁胜公司、汤丽容具备开具案涉两张收据的主体资格和权利,对案涉两张收据的真实性也无异议,故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事由,一、二审判决驳回篁胜公司、汤丽容要求确认案涉两张收据无效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至于李玉梅是否按照收据的内容实际付款、付款数额与收据记载内容是否一致、以及李玉梅与邵庙柱之间是否存在恶意串通和欺诈的问题,这些涉及到的是合同的履行和付款问题,均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二审判决认定当事人可就此另循法律途径解决,也无不妥。关于篁胜公司、汤丽容提出本案一、二审程序中存在审判人员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问题,因篁胜公司、汤丽容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篁胜公司、汤丽容以此为由申请再审,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篁胜公司、汤丽容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佛冈篁胜国际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汤丽容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振宏代理审判员  许东平代理审判员  饶礼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赵时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