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故执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侯新洪与河北嘉瑞玻璃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新洪,河北嘉瑞玻璃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故执字第114号申请执行人:侯新洪。被执行人:河北嘉瑞玻璃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侯新洪与被执行人河北嘉瑞玻璃钢有限公司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3日制作的(2015)故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侯新洪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标的为40574元。执行中,扣划被执行人河北嘉瑞玻璃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368元(包括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过付给申请执行人41858元,被执行人交纳执行费51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故执字第114号案件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柳拥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白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