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执民字第137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忻红艳与忻伟宏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忻红艳,忻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鄞执民字第1377-2号申请执行人忻红艳,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中海东。被执行人忻伟宏,无固定职业,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甬鄞东商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5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4月1日,以(2015)甬鄞执民字第1377-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持有的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股权107210股及红利(股权证号:0050007340)。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忻伟宏持有的宁波鄞州农村合作银行股权100000股(股权证号:00500073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正伟审 判 员 项宇龙审 判 员 卢树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代书记员 蔡静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