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城民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郭小煌与伍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煌,伍银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城民初字第117号原告郭小煌,农民。被告伍银秀,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小煌与被告伍银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郭小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小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郭小煌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忠瑜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周金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