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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环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东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亭、王铁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东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文亭,王铁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威海东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法定代表人林乐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亭,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威海。被告王铁梅,女,汉族,住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东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亭、王铁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东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亭、王铁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威海东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闫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