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民初字第4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威海东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亭、王铁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东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王文亭,王铁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环民初字第426号原告威海东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法定代表人林乐法,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闫政,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文亭,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威海。被告王铁梅,女,汉族,住威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东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文亭、王铁梅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威海东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文亭、王铁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威海东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闫 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