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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莱阳执字第188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左一祥冻结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盖宝州,左一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莱阳执字第1885-6号申请执行人:盖宝州,男,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姜家庄村288号。被执行人:左一祥,男,194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柳沟村62号。本院依据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6月作出的(2014)莱阳城民初字第81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左一祥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尉世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