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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法民一初字第186号原告陈某某,男。被告邓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邓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孟祥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喻 也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