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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03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3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胡建与葛梁、盱眙县东方威尼斯休闲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葛梁,盱眙县东方威尼斯休闲会所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0363号原告胡建,个体户住盱眙县盱城镇金源小区17-3号。委托代理人朱卫林。被告葛梁,个体户。被告盱眙县东方威尼斯休闲会所,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不详,住所地盱眙县金源果品批发市场。委托代理人董伟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与被告葛粱、盱眙县东方威尼斯休闲会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6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胡建负担。审判员  刘宏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陈克飞 搜索“”